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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57條

新兵於訓練單位或專長訓練機構結訓撥交部隊服役時,所需團體服裝,部 隊應就該單位列管服裝轉發使用,如有不足,應造具需求檢討表,循補給 系統核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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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