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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公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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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