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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銷售及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相關事業投資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定產品銷售包括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學校等委託 製造,及經國防部依有關法令規定指定輸出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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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