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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2條
國軍生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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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產品銷售及提供勞務收入。三、本基金之孳息收…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一、產品生產、銷售及提供勞務支出。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教學及研究發展…
第6條
本基金設國軍生產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由國防部就聯勤總部現職人員調兼之,並得視任務需要,設置任…
第8條
本會任務如左:一、本基金運用計畫審議事項。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三、本…
第9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國防部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10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公債。
第11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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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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