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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國軍生產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 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十二人,由國防部常務次長、副參謀總長 、主計局局長、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物力司司長、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 以下簡稱聯勤總部) 總司令、參謀長及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內 政部、外交部、經濟部各代表一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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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