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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軍生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國軍生產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國軍生產作業的順暢進行及財務健全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1-25・共 1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建立軍事武器裝備生產體系,結合民間企業,發展自立自主國防工業, 提升國軍軍品生產效能及品質,並達成企業化經營之目的,特設置國軍生 產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
第十九條
之規定,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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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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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國防部為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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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產品銷售及提供勞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相關事業投資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所定產品銷售包括接受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學校等委託 製造,及經國防部依有關法令規定指定輸出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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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產品生產、銷售及提供勞務支出。 二、產品行銷、管理、總務、教學及研究發展支出。 三、固定資產建設改良及擴充。 四、相關事業投資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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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設國軍生產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 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十二人,由國防部常務次長、副參謀總長 、主計局局長、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物力司司長、聯合勤務總司令部 ( 以下簡稱聯勤總部) 總司令、參謀長及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內 政部、外交部、經濟部各代表一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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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由國防部就聯勤總部現職人員調 兼之,並得視任務需要,設置任務編組,所需工作人員,由聯勤總部就現 職人員調兼或調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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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本基金運用計畫審議事項。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考核事項。 四、本基金重大規章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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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國防部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 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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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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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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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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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 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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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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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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