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 第12條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12條

現任聘雇人員具備左列各款條件者,得選優晉任高一等之聘雇職位。 一、具有擬晉任職位所需之專長。 二、已任本等職務滿四年以上。 三、連續三年考成均在乙等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