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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6條

聘雇人員之聘雇期限,依軍事需要,並參酌受聘僱人之志願定之,最少為 一年,期滿依需要繼續聘僱或解除聘僱。 前項繼續聘僱或解除聘僱,聘雇單位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呈報權責單位核定 後通知聘雇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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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