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 第4條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4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二、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 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曾因品德不良,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七、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病患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