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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聘雇人員核准之權責如左: 一、聘任九等,由國防部核定。 二、聘任七等、八等由各總部 (中央單位為國防部) 核定。 三、聘任六等以下及雇用各等,由校尉級軍官人事權責單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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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