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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聘雇人員遴用方式如左: 一、招考:由各總部 (中央單位為國防部) 或權責單位依實際需要,對外 公開招考後分發。 二、遴選:由聘雇單位遴選保舉具有適當專長人員,呈報權責單位核准後 聘僱之。 三、輔導:由聘雇單位就退除役軍官、士官、士兵中遴選具有適當專長者 ,呈報權責單位核准後聘僱之。 四、職介:由聘雇單位洽請國民就業輔導機構推介,呈報權責單位核准後 聘僱之。 各等聘雇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標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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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