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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8條

聘雇人員於聘雇期限屆滿前,因重大事故非本人離職不能處理,而申請提 前解除聘僱者,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准予解除聘僱,並按其未滿之月 數,繳納補償費後始得離職。 前項補償費,以解除聘僱時月支薪額百分之五十計算,但繳納總數最高以 不超過六個月薪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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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