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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 第18條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18條
作戰區司令部實施地區醫療責任制度,權責如下: 一、軍種與責任區間相互衛勤支援之協調與建議。 二、戰時對所屬作戰區內衛生單位衛勤作業之指揮與督導。 三、戰時對所屬作戰區內之醫院、醫療設施實施衛勤作業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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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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