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 第20條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20條

第 三 章 國軍地區醫療責任制度
地區醫療中心於平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負責責任區軍醫會報召開、傷患後送醫療、官兵門、急診及住院治療 ,受理地區國軍醫院轉介之病患。 二、負責責任區內軍醫院床位之調節與管制;掌握床位動態,定時向國軍 傷患調節中心彙報。 三、官兵捐輸血作業之供需與屯儲整備。 四、參與各作戰區 (軍種及衛戍作戰) 年度重大演訓或兵棋推演。 五、策訂責任區大量傷患之緊急醫療處理與應變措施;適時舉辦大量傷患 演練。 六、地區間及各軍種衛生單位人力、物力、輸具等之相互支援。 七、協調民防醫療體系作必要之相互支援。 八、策劃責任區內醫療支援、教育訓練與專業技術指 (輔) 導;總醫院級 醫院並受理各級醫療單位軍醫人員短期臨床進修。 九、應配合建軍備戰需要,研訂及執行國防醫學研究發展計畫。
AI 白話解釋

「國軍地區醫療責任制度」的其他條文

第14條國軍地區醫療責任制度係依據作戰部署,本就近醫療、直接後送之原則,結合作戰區,劃定地區醫療作業…第15條地區醫療中心、地區國軍醫院及三軍衛材供應處所屬地區庫、分庫平時負責各責任區(作戰區)醫療衛生…第16條軍醫局為特業幕僚負有下列專業督導之責:一、研訂政策與作業審核。二、管理國軍衛生勤務所涵蓋之軍…第17條各軍種部實施地區醫療責任制度,權責如下:一、指揮及督導所屬衛生(醫療)單位衛勤作業。二、協調…第18條作戰區司令部實施地區醫療責任制度,權責如下:一、軍種與責任區間相互衛勤支援之協調與建議。二、…第19條地區醫療中心與地區國軍醫院之配置如下:一、地區醫療中心:(一)北部地區(三作戰區)國軍桃園總…第21條地區國軍醫院於平時作業要項如下:一、負責責任區傷患後送醫療、官兵門、急診及住院治療,並受理地…第22條地區醫療中心與地區國軍醫院於戰時作業要項如下:一、地區戰備狀況提昇至狀況三(含)後,即接受所…第23條三軍總醫院為國防醫學院所屬教學醫院,並為國軍最高臨床醫學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中心,負責國軍醫護…
← 第19條看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