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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19條

第 三 章 國軍地區醫療責任制度
地區醫療中心與地區國軍醫院之配置如下: 一、地區醫療中心: (一) 北部地區 (三作戰區) 國軍桃園總醫院 (二) 中部地區 (五作戰區) 國軍台中總醫院 (三) 南部地區 (四作戰區) 國軍高雄總醫院 (四) 東部地區 (二作戰區) 國軍花蓮總醫院 (五) 澎湖地區 (一作戰區) 國軍澎湖醫院 (六) 金門 國軍金門醫院 (七) 馬祖 國軍馬祖醫院 二、地區國軍醫院: (一) 北部地區 (三作戰區) 國軍松山醫院 國軍基隆醫院 國軍新竹醫院 國軍北投醫院 (二) 中部地區 (五作戰區) 國軍斗六醫院 (三) 南部地區 (四作戰區) 國軍左營醫院 國軍台南醫院 國軍岡山醫院 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 (四) 東部地區 (二作戰區) 國軍花蓮總醫院台東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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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