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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22條

第 三 章 國軍地區醫療責任制度
地區醫療中心與地區國軍醫院於戰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地區戰備狀況提昇至狀況三 (含) 後,即接受所屬作戰區之作戰管制 ,各醫療中心院長為作戰區司令官之最高軍醫特業參謀。 二、地區醫療中心作戰區內實際狀況之演變,檢討傷病急救與醫療之迫切 性,運用醫療支援作業網,對後送傷患之安置和醫療規範作適切之調 整。 三、由國防部指派國軍總醫院編成緊急醫療支援小組 (或外科手術組) 支 援特定地區。 四、地區醫療中心依狀況協調三軍衛材供應處,指定補給庫於軍團後勤區 開設衛材補給點,直接補充基層單位所需,並視狀況編成戰時游修小 組執行野戰保修任務。 五、依軍需物資徵購徵用計畫徵用民間醫療設施 (含隨徵操業人員) 及徵 購衛 (藥) 材,並儘速完成醫院接收及開設作業,以增補戰時醫療能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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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