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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21條

地區國軍醫院於平時作業要項如下: 一、負責責任區傷患後送醫療、官兵門、急診及住院治療,並受理地區國 軍醫院轉介之病患。 二、接受國軍傷患調節中心及醫療中心之床位調節管制;定時向醫療中心 報告床位動態。 三、對超出醫療規範之急 (重) 症病患,轉介至地區醫療中心或三軍總醫 院收療。 四、配合辦理地區醫療中心策訂之臨床醫療、教育訓練、專業技術指 (輔 ) 導與醫療支援任務。 五、參與各作戰區 (軍種及衛戍作戰) 年度重大演訓或兵棋推演。 六、負責突發狀況下之緊急醫療及大量傷患處理,並接受地區醫療中心之 督導與管制。 七、執行上級交付之臨時性或特定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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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