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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23條

三軍總醫院為國防醫學院所屬教學醫院,並為國軍最高臨床醫學教學訓練 及研究發展中心,負責國軍醫護專業人員之培訓與醫學研究工作,平時擔 負地區醫療中心之有關任務及各醫療中心或地區國軍醫院之醫療支援;戰 時直接受參謀本部之管制運用,遂行各作戰區醫療支援及特殊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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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