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12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2條

退除給付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預算編列、發放作業政策與法令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核算。 三、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與所得稅扣繳及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俸金相關發放作業。 四、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試算與退俸、贍養金及相關補助發放作業。 五、所屬服務機構辦理退除給付發放及相關作業之訓練、督考。 六、退除給付相關函件與資料作業管制及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製發作業。 七、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資料建檔及管制比對作業。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