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18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8條

本會為辦理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選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