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 第6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6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重大施政、立法院業務報告與備詢及監察委員年度巡察之綜辦。 二、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編審、管制及考核。 三、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業務之綜辦。 四、服務品質提升及研究發展業務推動。 五、重要會議之議事、紀錄、分辦及管制;重要案件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六、史政、榮民文化(物)業務、資料之綜辦、編纂及發行。 七、所屬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督導、管制及考核。 八、業務性採購案件之綜辦與所屬機構採購案件之督導、稽核及履約爭議之協處。 九、列管所屬機構工程之督導、查核及履約爭議之協處。 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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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