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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計局辦事細則 第9條

統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統計業務政策之規劃、策訂與推行及作業規定之訂 (修) 頒事項 。 二、國防公務統計中長程發展計畫之研訂及執行事項。 三、國防統計業務教育訓練、督導、考核及研究發展、統計人才培育事項 。 四、國軍統計作業手冊訂 (修) 頒事項。 五、國防統計科目、單位、分類標準與編碼及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統一訂 頒、核定事項。 六、國防公務統計方案之研擬、訂頒、執行及管理事項。 七、國防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彙編、異動及訂 (修) 頒事項。 八、國防公務統計報表造報稽催、管制、考核及收受蒐整編訂事項。 九、國防統計資料庫建置、教育訓練及管理事項。 十、國防部統計調查計畫之擬訂、執行及分析報告之編撰事項。 十一、各軍種專題分析報告編撰計畫之核頒及考評事項。 十二、政府基本國勢調查資料審查、彙轉及專案分析報告研撰事項。 十三、國防部統計資料冊之定期蒐編及呈核事項。 十四、國軍統計總報告之彙編、呈核與軍種統計總報告之審查及核覆事項 。 十五、主計業務管理月報及各項重要業務基本統計資料研辦、綜整及彙呈 事項。 十六、行政院各部會與本軍各單位統計資料需求研擬、彙編及提供事項。 十七、本局文書處理作業釋義、考評、印信典守及公文書系統維護事項。 十八、本局文案卷編檔、歸卷、調卷、還卷及檔案移轉等綜理作業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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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