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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 第10條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第10條
外員勳獎之頒授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重要高級外員由 總統親授之。 二、高級外員由國防部長或參謀總長轉授或派員代授之。 三、中初級外員由呈報單位主官轉授之。 四、外員離華不能親自接受時,由國防部函請外交部轉我駐外使領館辦理 代授。 五、外國駐華武官由參謀總長頒授,副武官以下人員由情報參謀次長代授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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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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