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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 第2條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第2條
外員具有下列各款功績之一者,得報請頒授勳獎: 一、協助我國作戰有功,或作戰受傷,或陣亡者。 二、協助我國國防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協助我國軍事教育、訓練、裝備、運輸等工作之改進與加強,勳勞卓 著者。 四、協助我國維護地方治安或救助災難,特著功績者。 五、增進彼此友誼,促進軍事合作,敦睦兩國邦交,著有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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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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