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 第11條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第11條

我國軍人接受友邦勳獎,須經國防部簽奉 總統核定後方得接受,如友邦 政府未徵詢我國同意而逕行頒授者,准予先行接受,再於每年六月、十二 月彙整逐級呈報國防部簽請 總統核定後始准佩帶,並規定如下: 一、我高級將領出國訪問,經於呈報核定出國之同時呈明,如友邦政府頒 授勳獎,准予先行接受,返國後再行報備。 二、我駐外武官、副武官等人員任滿返國,其駐在國政府贈授勳獎,准予 先行接受,返國後再行報備。 三、赴國外軍事校班受訓成績優異,獲友邦政府頒授勳獎者,准予先行接 受,返國後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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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