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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 第11條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第11條
我國軍人接受友邦勳獎,須經國防部簽奉 總統核定後方得接受,如友邦 政府未徵詢我國同意而逕行頒授者,准予先行接受,再於每年六月、十二 月彙整逐級呈報國防部簽請 總統核定後始准佩帶,並規定如下: 一、我高級將領出國訪問,經於呈報核定出國之同時呈明,如友邦政府頒 授勳獎,准予先行接受,返國後再行報備。 二、我駐外武官、副武官等人員任滿返國,其駐在國政府贈授勳獎,准予 先行接受,返國後再行報備。 三、赴國外軍事校班受訓成績優異,獲友邦政府頒授勳獎者,准予先行接 受,返國後再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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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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