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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第4條

外員在我國服務二年以上,具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功績之一者 ,於其任滿離職時,得報請核頒勳獎。如有同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功績之一者,應隨時檢討報請核頒勳獎。不合以上規定之外員,於任滿離 華時,得由單位主官視需要贈送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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