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 第12條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第12條

頒授外員勳獎核定權責如下: 一、外國國防部長、參謀總長、總司令、上將級人員,不論勳獎種類,均 由 總統核定,其餘由國防部長或參謀總長代行核定,呈報總統備案 。 二、一、二等寶鼎、雲麾勳章,不論外員層級,均由 總統核定。三等以 下寶鼎、雲麾等勳章,由國防部長或參謀總長代行核定,呈報 總統 備案。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