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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 第12條
國防部呈請頒授外籍人員勳獎及接受友邦勳獎實施辦法 第12條
頒授外員勳獎核定權責如下: 一、外國國防部長、參謀總長、總司令、上將級人員,不論勳獎種類,均 由 總統核定,其餘由國防部長或參謀總長代行核定,呈報總統備案 。 二、一、二等寶鼎、雲麾勳章,不論外員層級,均由 總統核定。三等以 下寶鼎、雲麾等勳章,由國防部長或參謀總長代行核定,呈報 總統 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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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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