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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2條

採購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採購計畫之審查、核定、核轉及管制。 二、採購法規、政策之建議、研訂與宣導。 三、權責內採購案招標訂約及履約驗結之執行。 四、權責內工程採購案發包之執行。 五、採購業務督導、採購費用之編報及管制。 六、共同供應契約電子化之推動、執行及管制。 七、採購業務自動化管理系統之建置及商情管理。 八、軍售案件之評核及管制。 九、免稅、特殊進口證明之申辦及審核。 十、外購外匯之審查。 十一、權責內國內採購案之監辦執行及預算審核簽證、出納之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採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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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