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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辦事細則
› 第6條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6條
本部設下列單位,並得分組或處辦事: 一、政治作戰部。 二、督察室。 三、人事軍務處。 四、戰訓計畫處。 五、後勤整備處。 六、採購處。 七、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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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司令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部隊及人員;副司令襄助司令處理部務。
第3條
參謀長承司令之命,督導人事軍務處、戰訓計畫處、後勤整備處、採購處及主計處業務。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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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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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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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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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採購處掌理下列事項:一、採購計畫之審查、核定、核轉及管制。二、採購法規、政策之建議、研訂與宣…
第13條
主計處掌理下列事項:一、主計制度之推展。二、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管制、執行及研究發展。三、…
第14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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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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