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第14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4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保險業務,應確認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一款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應確認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證照。但第九條第三項所列財產保險商品,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