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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之二第十六條之三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一百十五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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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