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第5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5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分別將業務及財務相關之季報表及月報表,報請中央銀行備查,倘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季或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申報者,得延長至十五日內申報。 第一項申報之報表,應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申報之報表格式、內容及方式,由中央銀行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