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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第12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2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辦理風險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該辦法
第九條
第二項及
第十條
至
第十二條
之規定不適用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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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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