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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修正之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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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