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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9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定各款業務,應依本辦法、主管機關之規定、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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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