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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證券商於限期內據實提報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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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