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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2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開業。 二、變更重大營業計畫。 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本辦法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證券市場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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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