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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16條

重劃會成立後,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圖、冊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 一、重劃區範圍及位置圖。 二、重劃區開發計畫地籍套繪圖。 三、重劃區土地清冊並載明土地所有權人。 四、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五、費用負擔項目及概估金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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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