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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2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應即進行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將原件退回。 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圖核定後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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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