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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23條

重劃會於開發計畫書、圖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應檢附該開發計畫書、圖及下列書、表、圖、冊,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實施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一、申請書。 二、重劃計畫書、圖。 三、重劃區土地清冊。 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五、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分析表,包括同意、不同意之意見及其處理經過情形。 六、其他有關資料。 前項第二款重劃計畫書、圖內容,應載明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包括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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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