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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22條

重劃範圍經核定後,重劃會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徵求擬辦重劃地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 一、重劃區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 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六、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 七、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不同意之意見。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加重劃者,應於前項書面簽名或蓋章;其未簽名或蓋章者,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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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