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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 第31條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31條
重劃負擔之計算及土地分配交換分合作業,應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用,應以送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拆遷補償費,以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數額為準;其餘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以重劃計畫書、圖所載數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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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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