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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17條

重劃會申請擬辦之重劃地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 一、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者。但剔除該部分公有土地後,重劃範圍仍屬完整者,不在此限。 二、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者。 三、經政府指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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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