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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30條

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工程,理事會應依核定開發計畫內容規劃、設計及監造,依法須由相關工程技師簽證者,並應委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其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並應於計算負擔總計表報核前,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始得發包施工。 各該工程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時,應依各該地區所定公共設施工程費用標準予以審查。 重劃工程施工期間,理事會應依有關施工規範辦理,並依規定向各該工程主管機關申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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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