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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11條

專業代理人開業,應設立專業代理人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專業 代理人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依前項規定登記開業之事務所, 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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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