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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8條

專業代理人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 管機關申請登記及發給開業執照: 一、申請書。 二、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經核准登記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核發開業執照,並於專業代 理人證書背面加蓋開業執照字號後發還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設置專業代理人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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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