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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核發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後,應公告及通知 所轄地政事務所,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註銷開業執照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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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