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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 第12條

專業代理人事務所遷移於核准登記之直轄市或縣 (市) 以外地方時,應先 檢附開業執照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登記;接受登記之主管機關應 予核發開業執照,及通知原登記之主管機關將原開業執照註銷之,並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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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