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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第3條

提出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環境影響風險評估作業之相關評估內容及分析,且其評估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公告辦理: 一、問題擬定:確認污染場址關切污染物項目、濃度與影響範圍,決定納入評估之生態物種,並擬定評估終點與量測終點,建立生態風險污染場址概念模型。 二、暴露及生態效應分析:依土壤、地下水及底泥與評估受體活動特性擬定可能暴露途徑,並蒐集評估受體毒性資料,或進行生物毒性試驗取得關切污染物影響評估受體之關係,並建立暴露情境。 三、風險特徵描述:依前二款結果界定確定關切污染物對評估受體的影響,描述各關切污染物對與生物受體之危害風險;並應執行不確定性分析,包括數據之變異性及採用模式或參數之不確定性,以說明真實結果與計算結果產生差異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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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