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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第5條

提出者應於執行風險評估作業前,依附件一提出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據以執行。 前項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之代表,並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與。 利害關係者得檢附相關資料,以書面推薦具相關領域專長或經驗之專家、學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參與前項審查作業。 提出者應列席審查會議,並對審查意見逐一答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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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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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